关键字: 法律
- 专业护航,化解物流困境
【案件律师】 山东泺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王律师 【案情简介】 甲公司是一家专业的货运代理公司,与乙签订了货运代理合同。甲公司依约完成了货物的订舱、报关、运输安排等一系列服务,成功将乙的货物从国内快递至国外的客户,产生运费及相关杂费共计 24万余元。然而,乙仅支付了6万余元,剩余运费却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虽经甲公司多次催讨,仍未支付剩余运费,给甲公司的正常运营带来极大困扰。 【律师策略】 1. 合同条款梳理与违约认定:王律师仔细研究双方签订的货运代理合同,明确合同中关于运费支付的时间、方式及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确定乙未按时支付运费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据合同和法律规定,甲公司有权要求乙支付运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 证据链构建:王律师指导收集整理甲公司履行货运代理义务的全部证据,包括系统订单、物流信息,与乙的沟通记录(如邮件、电话录音等),这些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甲公司已全面、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乙接受了服务却未履行付款责任。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过程中,王律师凭借清晰的合同条款解读和扎实的证据展示,有力地证明了甲公司的主张。最终,法院判决乙向甲公司支付运费 17万余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维护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货运代理业务中的经济利益得以实现,也为货运代理行业在处理类似运费支付纠纷时提供了有效的法律范例,彰显了法律在保障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方面的重要作用。- 股权转让纠纷案
【案件律师】 山东泺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任律师 【案件名称】 余某、郑某与宿迁中天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周某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4日,北京仲裁委对余某、郑某与宿迁中天融通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天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做出(2021)京仲裁字第1631号裁决书,裁决中天公司向余某、郑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利息以及仲裁费,但中天公司未按照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规定义务,余某、郑某依法向宿城法院申请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中天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宿城法院于2021年12月22日做出(2021)苏1302执538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余某、郑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提起本案执行异议之诉,申请追加公司原股东周某、周某君为本案被执行人。 另查明,中天公司于2017年1月6日成立,周某持有该公司100%股权且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股东出资时间为2022年1月6日。2021年4月23日,周某与第三人周某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将其在中天公司持有的100%股权作价0元转让给周某君,并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律师办理情况及法律分析】 1、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法律分析 本案中,余某、郑某于2020年12月7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周某于2021年4月23日将其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周某君,北京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5月24日做出裁定。因此可知,中天公司的债务产生于周某转让股权之前,在此期间周某一直为中天公司的唯一股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周某应当承担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责任,在其无法举证证明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情况下,应当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该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 追加被告周某为(2021)苏1302执5382号执行案件被执行人,被告周某在(2021)京仲裁字第1631号裁决书确定的宿迁中天融通科技有限公司应向余某、郑某履行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或案例启示】 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免除其对外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公司债权人有权向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提起诉讼,主张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出资义务是法律赋予股东享有有限责任制度保护的前提条件,既是股东的契约义务,同时更是股东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股东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出资义务,不仅会对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会对公司债权人等利益主体造成损害,因此股东须对自己违反出资义务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便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将股权转让,其补足出资的义务也不因股东身份丧失而免除。- 杨律师
职位:资深律师 从业:5年 擅长:擅长刑事辩护、民商事诉讼、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破产案件、劳动争议 职业经历; 杨律师在从事律师期间,担任家家悦集团公司法律顾问8年,代理过家家悦90%以上劳动争议案件。为家家悦公司代理过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侵害商标权、著作权纠纷,产品消费者责任纠纷(打假案件),合同纠纷案件。同时在2019年、2020年加入了单位的破产团队,处理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文登市金谷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两个破产项目,负责两个破产项目的债权申报工作与全部的诉讼工作。 在山东盛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诉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一案中,取得了标的额1.6亿的胜诉判决。因长期接触大量诉讼,杨律师本人在诉讼方面颇有心得。 2019年,在文登区首期恶势力犯罪集团刑事案件中杨律师担任首要分子的辩护律师;在李维斯LEVIS、大嘴猴、猪猪侠等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担任被告的代理律师。 自执业以来,杨律师以热情饱满的态度接待案件当事人,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之理念,认真对待每一个案件,力求每一个案件做到当事人满意,自己安心,不断实现自己作为律师的社会价值。 社会兼职与公益活动: 杨律师参加过12348法律援助热线的电话接线解答工作,代理过两起法律援助案件。其中一起法律援助案件,检查机关对被告人建议量刑为12年,杨律师在研究案卷之后,认为虽然被告人认罪认罚,但是其中有一起犯罪事实未查清楚,可能是冤假错案,故提出无罪辩护。最终结果量刑7年半。- 任律师
职位:资深律师 从业:5年 擅长:法律学士,擅长婚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异议纠纷、合同纠纷等民商事业务领域,以及挪用资金罪、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诈骗罪等刑事业务领域 职业经历:曾在北京市京师(济南)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期间为中节能太阳能股份有限公司(华北区)、国家能源集团山东电力有限公司、济南大学、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北京华兴新锐通信科技集团公司等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企事业单位重大经营决策出具法律意见书、尽职调查报告,起草及审查合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律师见证、制作项目标书;定期为企业进行法律培训等。 公益活动: 2022年5月,志愿参加社区防疫,获得济南市历下区委统筹疫情防控(指挥部)《志愿服务证书》及历下区姚家社区居委会感谢信; 2023年5月,参加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主题宣传普法活动; 2023年7月,为济南市市中区卫生健康局辖区卫生服务所开展“防范医疗纠纷,构建平安医院-《医师法》普法宣传”; 2023年8月,参加济南市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公益大巴车免费法律咨询活动。 专业特长与风格:对公司法律诉讼与非诉业务有深入研究、善于处理复杂法律关系等。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始终坚持用专业的法律武器为委托人争取公平正义,始终将案件法律目标与商业目标紧密结合,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宁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从业:15年 擅长:刑事案件辩护、公司争议解决、股权纠纷处理、建工领域纠纷案件代理、合同纠纷处理,公司企业法律顾问 。 专业资质:律师执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 法律服务宗旨: 案件不分大小,始终以认真为标准,做好每一个案件,服务好每一位当事人,交一方朋友,赢一方当事人。执业多年,擅长各种民商事纠纷及刑事辩护,秉持“专业、专注、专心”的执业理念,努力让当事人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王律师
职位:执业律师 从业:5年 擅长:民商事诉讼(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公司业务等)、劳动人事、婚姻家事 执业经历: 书记员岗位:在民事审判庭担任书记员期间,参与了大量案件的审理流程,负责庭审记录工作。同时,协助法官进行案件的事实调查、证据审核,以及起草简单的法律文书如裁定书、调解书等。通过与法官的密切协作和对各类案件的深入研究,提升了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务操作水平,对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和解决思路有了更敏锐的洞察力,也培养了严谨细致、公正客观的司法职业素养,为日后从事律师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实践基础。 实习律师:在资深律师的指导下,参与处理各类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将在法院积累的实践经验与律所的业务要求相结合,迅速适应了律师的工作节奏和方式。积极参与案件讨论,协助主办律师进行法律调研、证据收集与整理,参与起草各类法律文书,如起诉状、代理词、辩护词等,并在实践中不断学习和提升自己的辩论技巧和沟通能力,逐渐能够独立承担一些简单案件的辅助性工作,为正式执业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人脉资源。 执业律师:在合同纠纷中取得显著成绩,多次面对复杂的证据材料和不利的诉讼形势,凭借在法院工作期间培养的严谨法律思维和丰富实践经验,我深入分析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制定了精准的诉讼策略,通过巧妙的证据运用和出色的庭审辩论,最终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判决结果,维护了其合法权益,赢得了客户的高度赞誉和信任。同时,为多家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助力企业规避潜在法律风险,通过对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优化,成功减少了合同纠纷发生率,提升了企业运营效率,获得企业高度认可。 社会公益活动: 积极投身于社会公益事业,践行法律人的社会责任。定期参与法律援助机构组织的法律援助活动,为经济困难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包括劳动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常见民生法律问题,使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主动深入社区、学校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普及法律知识,增强了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为法治社会建设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服务理念与特色: 始终遵循“专业、诚信、高效、尽责”的服务理念,坚信法律的力量,致力于为客户提供精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每一个案件中,都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深入了解其诉求,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制定完善的法律策略,注重细节把控和证据收集,在诉讼业务中均全力以赴,以高度的敬业精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为客户排忧解难,帮助他们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利益最大化,赢得了客户的信赖与尊重,树立了良好的职业口碑。- 2024取消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了吗?怎么开?
一、取消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了吗?怎么开? 没有取消,由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户籍地派出所开具。 无犯罪证明应该由用人单位申请,公安机关不对个人出具。 违法犯罪记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情况。国家行政、司法机关政审、调查或企事业单位重要岗位人员任用需要调查了解的,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申请派出所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以出具。 二、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该公安机关根据掌握的情况为申请人出具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的证明(应载明截止时间); 2、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持公安机关出具的上述证明材料到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是否受过刑事处分的公证书。 各地可能有稍微偏差,尤其收费,最好咨询一下当地派出所。 三、个人申办事由有哪些? 个人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可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 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升学、服现役等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要求无犯罪记录的; 有其他正当事由,确需公安机关出具本人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关键词: 法律顾问 法律
- 追加未实缴股东促执行成功
【案件律师】 山东泺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宁律师 【案件情况】 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电热地膜行业的佼佼者,一直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高效、环保的取暖解决方案。在一次商业合作中,他们与腾冲谜益酒店达成了供应及安装电热地膜的协议。然而,项目完成后,腾冲谜益酒店却未能按照约定结清全部货款,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商业诚信,也侵犯了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面对腾冲谜益酒店的违约行为,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选择了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他们将腾冲谜益酒店诉至腾冲市人民法院,希望通过法律的力量来追回被拖欠的货款。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曾一度达成了调解协议,然而腾冲谜益酒店却并未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如期履行付款义务,这使得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再次受到了损害。 面对腾冲谜益酒店的再次违约,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决定采取更为坚决的措施。他们向腾冲市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迫使腾冲谜益酒店履行付款义务。然而,尽管法院发出了强制执行令,腾冲谜益酒店却依然未能如期支付货款,这使得执行陷入了僵局。 在此情况下,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经过深入调查,发现腾冲谜益酒店的某些股东并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即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基于这一发现,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在执行阶段提出了执行异议,请求腾冲市人民法院追加这些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便更全面地追索债务。 腾冲市人民法院在接到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异议申请后,进行了认真的审查。他们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实缴出资的股东确实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腾冲市人民法院通过裁定,决定追加这些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在腾冲市人民法院的裁定下,未实缴出资的股东被成功追加为被执行人。随后,腾冲市人民法院采取了更为有力的执行措施,确保了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最终,腾冲谜益酒店及其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如期履行了付款义务,中惠地热股份有限公司的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障。 这一案例再次提醒我们,商业合作中应秉持诚信原则,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同时,当遇到违约行为时,我们也应勇敢站出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执行异议到异议之诉终获股东连带清偿
【案件律师】 山东泺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宁律师 【案件情况】 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注于地热能源利用与电热地膜系统供应及安装的专业企业,曾与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了一项重要的商业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是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为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并安装电热地膜系统,以满足其特定的热能需求。双方本应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顺利推进项目,然而,在项目完成后,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全部货款,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面对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于是,它将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经过法院的公正审理,最终判决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需支付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剩余的货款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判决已经生效,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却仍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其付款义务。 面对这种情况,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不得不再次寻求法律途径来强制执行判决。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他们发现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不乐观,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难以完全清偿债务。在此情况下,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的某些股东并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即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 基于这一发现,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追加这些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便更全面地追索债务。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滨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阶段裁定驳回了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明确告知其,根据山东省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异议中不可以直接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而需要在执行异议之诉阶段进行追加。 面对这一裁定,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并未放弃,而是迅速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在诉讼过程中,他们充分展示了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证据,以及这些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最终,滨城区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功追加了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这一判决不仅为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追回了欠款,也为其他面临类似困境的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它再次强调了股东出资义务的重要性,以及在公司债务清偿中股东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同时,它也提醒了所有企业在商业合作中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并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聊天证据引领诉讼新风潮:精心梳理与深度沟通铸就胜诉基石
【案件律师】 山东泺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杨律师 【基本案情】 原告:平度市兴贺网具厂,经营者:贾彦娥 被告:朱业起、朱元宣。 2023年2月,二被告开始向原告购买养殖扇贝用的网盘。二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要货,原告将货物送至二被告指定的加工点,并由被告指派人员签收,2023年10月至11月,原告经营者贾彦娥通过微信多次向朱元宣催要货款,朱元宣承诺付款。 因为原告手里仅有微信聊天记录,货单由于保管不善,也丢失部分。由于不能提供完整的货单,不能通过货单对于总金额进行确认。就需要考虑如何提交证据。单纯的以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经过考量,最终决定仅以微信聊天作为证据,不提交供货单作为证据。 开庭时,被告首先抗辩本案主体不适格。被告拿出朱业起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的营业执照作为证据,以此证明原告是与该公司成立的买卖合同关系,应当由单位承担责任。 杨律师的意见是,公司与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一般来说是要形成书面的合同,没有书面合同,且无其他证据,不能认定其主张。 对方抗辩的第二点是双方之间没有形成最后的对账。对方要求对账。庭前律师与原告确认过,诉讼策略就是不同意再次对账,认为微信已经将总数告诉朱业起,朱业起并没有对货款的总金额提出异议,一直是以没钱为由拖延付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实际上就是,货款的金额如何确定。双方是否再需要重新对账。 第一庭审结束之后,被告回去联系了加工点的工作人员。向他们询问当时供货的数量,然后被告自己制作了汇总,用来证明总货款金额并非是原告主张的金额。 第二次庭审,被告除了上述证据,被告还找来加工点的工作人员作为证人参加庭审,用来证明该证人提供的价款是与被告自己制作的表格相吻合。 庭审时,对表格证据进行质证。单系二被告单方制作,未经过原告的确认,也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被告的主张。证据系在第一次庭审结束后由被告单方制作,该证据记载的数量无原始单据予以佐证,该证据上的签字人员除纪清花外均未出庭作证,不能确认签字人员的身份。对证人证言,原告主张证人系被告朱业起合作的加工点人员,与被告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证人证言的效力不予认可。朱业起制作好后拿给证人签字,证人关于其自行记账的网盘数量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两者不能互相印证。 法院对于证据的认定,均否认了被告提交的新证据。 本案最终审理结果是原告胜诉。 【案件总结】 电子证据现在成为诉讼的主流证据,通过微信聊天的证据在诉讼案件中起了关键性作用。庭审前做好案件的梳理工作,与当事人良好的沟通,是案件获胜的基础。庭审中,抓住对方的漏洞,是一个优秀律师应当具备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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