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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律师】
山东泺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宁律师
【案件情况】
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注于地热能源利用与电热地膜系统供应及安装的专业企业,曾与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达成了一项重要的商业合作协议。协议内容主要是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为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并安装电热地膜系统,以满足其特定的热能需求。双方本应在合作共赢的基础上顺利推进项目,然而,在项目完成后,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却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全部货款,这一行为严重损害了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面对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决定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于是,它将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诉至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经过法院的公正审理,最终判决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需支付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剩余的货款及相应的利息和费用。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判决已经生效,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却仍未按照判决内容履行其付款义务。
面对这种情况,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不得不再次寻求法律途径来强制执行判决。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他们发现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的财务状况并不乐观,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有限,难以完全清偿债务。在此情况下,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经过深入调查,发现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的某些股东并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即存在未实缴出资的情况。
基于这一发现,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请求追加这些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以便更全面地追索债务。然而,令人意外的是,滨城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异议阶段裁定驳回了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的申请,并明确告知其,根据山东省的相关规定,在执行异议中不可以直接追加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而需要在执行异议之诉阶段进行追加。
面对这一裁定,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并未放弃,而是迅速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在诉讼过程中,他们充分展示了滨州兴腾贸易有限公司股东未实缴出资的证据,以及这些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最终,滨城区法院在审理后作出了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成功追加了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这一判决不仅为中惠地热(荣成)有限公司追回了欠款,也为其他面临类似困境的企业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和启示。它再次强调了股东出资义务的重要性,以及在公司债务清偿中股东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同时,它也提醒了所有企业在商业合作中要谨慎选择合作伙伴,并加强合同管理和风险控制,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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