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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关系能否适用工伤保险
来源:原创   作者:山东泺海律师事务所

【案件律师】

山东泺海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杨律师


【案情简介】

王新智诉河北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宣化区钟楼大街店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案。

王新智诉称其是河北家家悦超市公司的防损员,2019年11月16日晚工作期间发现一顾客拿超市的化妆品,上前询问被对方打成伤。经张家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后向家家悦公司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该案经过张家口市宣化区仲裁裁决,认为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家家悦应当对王新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家家悦不服,提出一审诉讼。一审法院查明,王新智在发生工伤时已经退休,其属于特殊工种,55周岁就可以退休。在王新智退休后,并没有如实告知家家悦其已经退休的事实。隐瞒退休的事实仍与河北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王新智实际在河北家家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宣化区钟楼大街店工作,二公司属于母公司与分支机构。河北家家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为王新智缴纳社会保险,但是王新智申请工伤认定的时候,是以分支机构作为用人单位,张家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也认为王新智与河北家家悦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宣化区钟楼大街店存在劳动关系,王新智受伤属于工伤。

本案中,王新智没有如实告知家家悦其属于特殊工种已经退休的事实,家家悦在为王新智缴纳社会保险时,社保机构没有实现区域联网,导致没有及时发现王新智已经退休。但在王新智发生工伤后,王新智申请工伤机构时主体选择错误,但是张家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错误的主体也为其认定了工伤。仲裁时,仲裁机构仔细审查王新智已经退休的事实,裁决家家悦应当支付王新智工伤保险待遇。


【案件焦点】:劳务关系能否适用工伤保险


【代理意见】: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保险。


【判决结果】:维持原判。


【案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王新智已经过了退休年龄,虽然与家家悦签订了劳动合同,做了工伤认定,但依旧不能适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

但是,家家悦超市在其中存在审查不严格的过失,没有发现王新智已经退休仍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虽然法律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予支持,但是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仍然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理由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因此缴纳工伤保险费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所以员工仍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综上,对于特殊工种已经退休的员工,后又与其他单位建立了所谓的“劳动关系”,实际上是应为劳务关系,劳务者发生事故后,有权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案中争议焦点】:劳务关系能否适用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条例是针对劳动关系的,但是发生了事故后,需要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结语和建议】:用人单位如果雇佣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不能缴纳社会保险,但是工作中发生了事故,工伤保险不能赔付,用人单位又需要赔付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单位可以购买雇主责任险,减少发生事故后用人单位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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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9-13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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