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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债权人签订借款合同,妻子作为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因丈夫未按时还款,债权人在保证期间过后将二人诉至法院,要求丈夫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且妻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基本案情
出借人张某与借款人蔡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蔡某借款5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至2019年6月2日。借贷双方均确认经协商借款期限延至2019年12月2日。蔡某与周某为夫妻关系。张某与周某还同时签订一份《保证合同》,约定周某为案涉借款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张某于2018年12月3日履行出借义务。因蔡某拒不还款,张某于2022年1月2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蔡某还本付息并支付违约金及周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过程中,张某确认没有直接向周某主张过权利。周某主张不知道案涉借款延期的事实,认为担保已超出担保期限,其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经查,蔡某与周某均为某物流公司股东,案涉借款发生时蔡某持股90%后变更为蔡某持股80%、周某持股10%;双方还共同经营某实业公司,蔡某持股70%、周某持股30%。
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周某的责任承担问题。周某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并按捺手印,应当知悉张某与蔡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案涉借款应当系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故周某应当对蔡某所负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一审判决蔡某向张某还本付息、周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二审期间补充查明的事实,周某确认案涉借款系用于蔡某经营的某物流公司资金周转。而蔡某经营的两家公司,周某均持有股份,现二人仍为夫妻关系,且存在共同经营的行为足以认定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二人的共同经营,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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